本校保護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

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
97.3.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第一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
100.9.27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5.11.29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8.4.13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 
 

一、依據教育部台(90)電字第90055200號函暨96年10月25日台訓(一)字第0960146849號函頒之「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」,特成立「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推動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二、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,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。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國際事務長、主任秘書、圖書館館長、人文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。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一名,學生會推派學生代表2至3名擔任委員。

三、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,得連任之。如有教師代表離職或學生代表畢業,由原推派單位另行辦理推派後,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(一)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之研擬。
(二)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章之研擬、宣導及活動規劃。
(三)合法利用軟體、圖書及影音等著作之宣導及活動規則。
(四)其他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。

四、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。

五、為推動相關事務,本委員會另設工作小組。該小組由執行秘書商請業務相關單位指派人員組成之。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幕僚作業,每年度應研提工作計畫、自評表及執行成果,並於本委員會進行提報,據以落實各項宣導及推動工作。

六、本委員會所設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教務處、學務處、圖書館、電算中心及各教學單位人員,並視需要納入相關研究單位人員。工作小組成員負責業務權責相關事項之統籌、宣導及稽核,且依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自評表辦理評核作業,並依評核結果進行改善。

七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推動小組/委員會會議紀錄

102學年 ※103學年 ※104學年 ※105學年 ※106學年 ※107學年

執行成果自評表

102學年佐證) ※103學年佐證) ※104學年佐證) ※105學年佐證

106學年佐證) ※107學年佐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