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台(90)電字第90055200號函暨96年10月25日台訓(一)字第0960146849號函頒之「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」,特成立「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推動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二、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,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。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國際事務長、主任秘書、圖書館館長、人文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。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一名,學生會推派學生代表2至3名擔任委員。
三、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,得連任之。如有教師代表離職或學生代表畢業,由原推派單位另行辦理推派後,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(一)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之研擬。
(二)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章之研擬、宣導及活動規劃。
(三)合法利用軟體、圖書及影音等著作之宣導及活動規則。
(四)其他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。
四、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。
五、為推動相關事務,本委員會另設工作小組。該小組由執行秘書商請業務相關單位指派人員組成之。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幕僚作業,每年度應研提工作計畫、自評表及執行成果,並於本委員會進行提報,據以落實各項宣導及推動工作。
六、本委員會所設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教務處、學務處、圖書館、電算中心及各教學單位人員,並視需要納入相關研究單位人員。工作小組成員負責業務權責相關事項之統籌、宣導及稽核,且依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自評表辦理評核作業,並依評核結果進行改善。
七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